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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业的三道法律沟壑--骗卖 车祸 罚单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13:06: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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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身上,即使这个案件发生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法院也应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霸王条款为由,判决让其承担赔偿责任。
罚单:汽车租赁公司代人受罚 浙江台州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共有30多辆车,半年之内交了3万多元的罚单,老板气得要死,对着交警大吼:“老子不干了!” 据统计,杭州市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交通违法约有30%最终由汽车租赁公司“埋单”。 公安交管部门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电子监控和流动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非现场执法,无疑是一大进步。但非现场处理的特点,不像交通违法现场直接面对违法驾驶人,而是找车主处理,因为被拍到的是车辆的车牌。 租车人驾车违法后,等交管部门开出罚单,寄到租赁公司,都有一定的时滞,有的短租客户已还车结束合同。租赁公司接到罚单,再去通知承租人,有些承租人已联系不上,有的联系上,也不去交罚单。如果承租人不去接受处理,企业租赁公司就得代为接受罚款和扣分。如果租赁公司也不去接受处罚,车辆就会被锁档,年检通不过,不能运行,成为“死车”,企业的损失很大。 冯会长介绍说,法国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全部在警察局备案,租赁车辆违法后,警察局会立即通知租赁公司,要求提供车辆租赁的有关资料,由警察局直接通知违法的承租人进行处理,汽车租赁公司无须“劳神”。 据了解,上海市公安交警部门对租赁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理,已基本与国际接轨,即先通知汽车租赁公司,如租赁合同已结束,由公司提供租赁合同和承租人有关证件资料,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理。 汽车租赁业比较活跃的温州,也采取了一些新的做法:汽车租赁公司与租车人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还要签一份《租赁车辆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理授权委托书》,承租人现场按手印并签名,并交纳违法保证金。 在11月8日召开的首届中国汽车租赁业发展论坛上,业内人士呼吁公安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尽快为全国汽车租赁企业松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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