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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的三道法律沟壑--骗卖 车祸 罚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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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具有运输、销售、融资、租赁等多种功能,但在我国,人们只把它与“租赁”联系在一起,其他功能在我国还没得到充分开发。原因有二:行业起步晚、管理经验缺失和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仅现在开展的         “租赁”业务,就面临着很多法律难题。11月8日,全国汽车租赁业同行齐聚北京,举行了首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记者发现,这个朝阳行业发展正面临三道法律沟壑:骗卖,车祸,罚单。

骗卖:公安机关认定“善意取得”

  国庆节前夕,杭州发生了一起恶性连环骗车大案,骗租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在杭州市区8家汽车租赁公司骗车9辆,并很快低价出手。让人难以置信的是,给租赁公司报信的竟是骗租人本人:“我在外面赌博输了钱,现把你公司的车卖给了江苏泗阳的一个人,你们去跟他要车吧。”汽车租赁公司接到口信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派人去泗阳收车,但对方理直气壮地提出:“钱拿来,车可还。”因为车是他用钱收来的。

  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第三方收取骗租车辆是“善意”取得,建议汽车租赁公司拿钱解决。对此,汽车租赁公司百思不得其解:“花钱买自己的车,这是什么事儿?”

  浙江省汽车租赁协会会长冯瑞林对记者说,骗车案件一般都跨地区,一报案就涉及几个地区的经侦大队。在连续发生的几起骗车案件中,各地公安机关对收车人的行为,大都认为是“善意取得”,要求租赁公司与收车人协商解决。

  刑法博士宋德新说,车辆的抵押、质押或转卖,应当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收车人的行为显然违法。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收车人如果明知这个车是骗来的,他的行为就构成共同诈骗;二是收车人不知道车是骗来的,但价格明显过低,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律,再加上没有合法的过户手续,就可推定为销赃行为。上述案件的收车人根本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车祸: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3月,浙江36家汽车租赁企业联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声援书”。“声援书”称:租出去的车辆发生车祸,汽车租赁公司不应负连带责任。这份“声援书”的导火线源于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租赁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富阳人张某花2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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