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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提高近七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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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记者王长勇报道)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方案最终单独出台。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据此推算,若国内原油价格以每吨4000元计算,按5%的税率征收,原油资源税每吨税额将达200元。而据现行资源税率,新疆地区从量计征的原油资源税为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额为每千立方米9元。

    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决定,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提价后,新疆各油田所产天然气供应工业用燃气的基准价为每千立方米1200元左右,供应化肥生产和非工业城市燃气基准价为每千立方米790亿元。改革后,新疆天然气资源税相应税额将提高至每千立方米60元、39.5元。

    财政部6月2日全文公布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疆资源税改革规定),以落实5月19日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关于在新疆率先改革资源税的决定。

    财税部门出台专门规章,在不修订现行《资源税条例》的情况下,先行改革在新疆开采原油和天然气征收资源税的规定。按中央政府的计划,资源税改革包括三个方面,即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改变资源税计税依据、提高资源税税负。

    据新疆资源税改革规定,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改革后的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据新疆资源税改革规定,三种情况可免征或减征资源税。这包括,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减征40%;三次采油,减征30%。

    新疆资源税改革规定要求,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征收管理等按照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执行。新疆资源税改革新规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5月27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2010年要“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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