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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乌鲁木齐每月可领462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在线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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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史传芝)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近日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起,自今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8月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处长余斗星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等文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每人每月计发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余斗星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年限有关。

  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发给失业保险金3个月;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此次自治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各统筹地区将按照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以前年度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一律按照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自治区政策,首府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上调。

  以乌鲁木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为例,若其失业时参保时间刚满1年,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数额有385元调整为462元(即乌鲁木齐市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660元的70%),增加77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由357元调整至429元(660元乘65%),增加72元。若其失业时参保时间满6年,共可领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前12个月每月可领取462元,后3个月每月可领取429元。

  同时,首府还规定,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按调整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并提出,对已按原标准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据了解,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外,也适用于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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