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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税新政扶持旅游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考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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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记者李凯 秦鹏摄影报道)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促进新疆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通知内容中列明了多条针对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旅游业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策惠及250余家景区

    《通知》说,加大“十二五”期间旅游业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治区旅游局党组书记池重庆告诉记者说,新疆被评为国家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目前已经由年初的168家上升到250余家。

    吐鲁番精品旅游文化服务公司总经理马新涛告诉记者,该公司旗下目前有葡萄沟、火焰山、苏公塔等16个景点,每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三项累加约60万元,五年免征就是300万元左右,对于企业来说,这笔钱意味着今后在员工培训、宣传促销方面得以更大的投入。

  

根据《通知》,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促销。

    同时,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A级旅游景区景点、宾馆、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范围等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旅行社五年能免30万

    自2011年起,对新疆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此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记者从位于红旗路附近繁华区的一家旅行社了解到,该社拥有630多平方米的经营面积,每年的自用房房产税为1.5万元,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近1万元,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10万元税额计算,是3万多元,根据《通知》,该旅行社从名年开始每年能免去6万元左右的税赋,五年合计30万元左右。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旅行社的办公地点是租的,因而会享受不到这部分税收减免政策。

自治区旅游局党组书记池重庆表示,财税新政的出台,可以减轻现有旅游企业的负担,让他们有能力在服务质量、宣传促销方面做得更多,更重要的是可以吸引 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旅游业。

据了解,目前,全区共有旅行社441家,被评为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250多家,其中5A级3家,4A级20家,旅游汽车5800辆,持证导游员94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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