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非营运车辆加气需求实行调控的通告
为保障城市天然气有序供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及公交、出租等客运车辆用气需求,有效遏制非法营运行为,现对非营运车辆加气需求实行调控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各加气站实行联网联动,对非营运车辆(特种车辆、急救车、燃气供应保障车除外)实行一天加气一次的调控措施。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非营运车辆加气登记查询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启用工作,实现加气车辆信息及时登记、实时查询、数据共享,为落实调控措施提供保障。
三、乌鲁木齐市各加气企业和加气站应严格执行对非营运车辆加气调控措施,按照要求对前来加气的非营运车辆进行登记和查询;对当日内已在乌鲁木齐市加气站完成加气的非营运车辆不再提供加气服务。
四、非营运车辆应当自觉遵守加气调控措施,积极配合加气站执行调控措施。对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
五、乌昌发改委、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城市交通局、市质监局等单位将实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的供气企业和加气站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乌昌发改委、市建委、市商务局、
市城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