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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1月30日起高速路上不系安全带扣2分罚200 |
作者:(记者马… 文章来源:亚心网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02-02 12:59:0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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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1月30日起高速路上不系安全带扣2分罚200 自2010年1月30日起,对于上高速路不系安全带的行为,新疆高速公路交警将对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并记2分。另外,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于2月11日起实施的10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予罚款处罚的第二种违法行为(即乘车人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经提示后立即纠正的)予以取消。 同时,对机动车驾驶人不系安全带的,对前排乘客不系安全带、车内除驾驶人和前排乘客外其他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提示和批评教育,并逐步对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据高支队事故科科长赵明介绍:2007年至2009年,高支队管辖的700余公里道路上平均每年发生死亡交通事故60余起,造成近80人死亡,平均每年因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发生交通事故时导致机动车驾驶人或乘客死亡达到17人,15人受重伤,分别占每年平均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的20%和21.2%,而且成逐年上升趋势。以高支队吐鲁番大队辖区为例,2007年大队辖区共发生单车事故未系安全带引发死亡事故5起、4人死亡、4人受伤。2008年共引发死亡事故5起、5人死亡、5人受伤。2009年引发死亡事故10起、14人死亡、14人受伤。究其原因,除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之外,导致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死亡、重伤的另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发生事故前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未系安全带所致。 赵明说:当高速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或遇到意外情况实施紧急制动造成车辆侧翻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和离心力,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在侧翻过程中驾驶人或乘车人就由车窗被抛出车外,头部与地面硬物碰撞或被旋转车辆挤压,即使人员虽未抛出车外但由于车体内空间较小受车辆侧翻离心力的作用,人员在车内翻滚造成头部或身体其它部位与车内的方向盘、挡风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物体发生多次碰撞而致死致伤。 由于部分驾驶人和乘车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够,对安全带的安全保护作用认识不清,没有养成良好的安全驾、乘习惯,认为系安全带太麻烦,是一种累赘,不仅妨碍了驾、乘,同时也不便行动,因此就抱侥幸心态,见到交通警察检查为了免于处罚就系上安全带,没有交警检查就干脆不系,正是这些错误的认识才导致恶性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对近年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高支队将从2009年1月30日前起严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并将逐步对前排乘客和后排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的认定,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世界各国惯例及机动车驾驶培训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及车内乘客,应当在车辆行驶前就系好安全带。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通过收费站缴纳车辆通行费时,将安全带取开取钱缴纳车辆通行费,但在缴费后,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高支队也将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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