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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10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将予以警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4-07 11:30:30  文章录入:syh  责任编辑:syh

  开车时因为轻微违法被交警拦下,如果只是被口头警告,那么您不会被罚款或记分,但假如您收到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别不当回事,累计达到三次后,您将被处罚。 

  从4月1日起,我区正式实施《新疆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警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对全疆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实施教育警告工作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按照《办法》规定,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全疆交警部门可采取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两种方式。 

  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口头警告处罚时,执法交警将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书面警告处罚的,交警部门将出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注明违法行为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等内容,当场送达违法行为人,并在24小时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给交通违法行为人之前,执法交警将查询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如该违法行为属首次轻微违法,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将违法行为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若违法驾驶人已有两次书面警告记录,那么第三次因轻微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警方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类交通违法行为将被警告

  1.驾驶机动车在限速40公里以下(含)的路段超速50%以下(不含)的。非现场执法、恶劣天气条件、冰雪道路、山区道路除外。 

  2.虽随车携带机动车交强险、检验合格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挡风玻璃右上角,经指出后改正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民警确认机动车并查询,认定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驾驶证被暂扣、扣留期间除外)。 

  5.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在车上,经口头警告后立即驶离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公路车行道上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或者营运客车、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除外。 

  6.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含)的城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系安全带的。 

  7.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室副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城市快速路除外。 

  8.外地驾驶人因对路况不熟悉,驾驶外地机动车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9.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10.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六类情况不适用《办法》

  1.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2.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或者因驾驶人不在场等不能现场处理的; 

  3.轻微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 

  4.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5.营运客车、校车、教练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交通违法的; 

  6.不适用警告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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