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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业的三道法律沟壑--骗卖 车祸 罚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1 13:06: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于2002年7月向富阳凯峰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崭新的菲亚特轿车,发生车祸,造成两死一伤、撞塌民宅一间,直接财产损失达9万余元。张某在车祸中也不幸丧生。后经杭州市交警支队勘验认定: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车辆,经急弯路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有一免责条款,明确规定,司机酒后驾车不予赔付。死亡的乘客家属和被撞毁的民宅主人只有与租赁公司以及司机家属协商。张某家属表示无力赔付,汽车租赁公司认为惹祸的是司机,责任不在他们。两方都不愿意拿出补偿费,死亡的乘客家属和民宅的主人遂起诉至法院。

  去年年底,法院一审判决:事故责任在司机张某,但死亡乘客在上车前知晓司机酒后驾车,有重大过错,所以肇事司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调解章程中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因此,法院判决菲亚特的主人———凯峰公司赔偿6.7万元。

  该案于今年3月由凯峰公司上诉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期间,几乎所有的杭州汽车租赁公司参与了声援凯峰公司的活动,他们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涉及汽车租赁企业的生死存亡。

  冯会长说,租赁车辆是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租赁物,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都有约定,出现交通事故,只要不是租赁车辆安全性能的问题,无论事故责任人是承租人或第三人,车辆所有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这个案件适用的是旧的交通法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类事故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仍然认为汽车租赁企业是盈利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凯峰公司与张某有协议在先,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沈诤认为,一般性的民事财产权利(知识产权除外),在权利事实无法继承、没有继承人和法律不允许继承等情况下,责任主体消失,权利就消失,相对的责任也就消失了。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的吴允律师对记者说,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规定的免责条款是霸王条款,法院不应当支持。所谓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因为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才要求车主买的强制险,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规定,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不能转嫁到汽车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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