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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运管:旅客滞留客车抛锚司机或禁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运管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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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马少宾 通讯员王岁牛) 客车发生两次抛锚滞留超过2小时的,抛锚客车将给予停班半年处理,驾驶员将被列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黑名单。这是今年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台的第一个服务民生的1号文件规定的内容。 

  2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了解到,1月11日该局下发了《关于做好营运客车中途抛锚应急救援工作的通知》,即新运客【2011】1号文件,就如何做好营运客车途中抛锚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在道路运输应急救援中,要求坚持及时、就近的原则。企业所属客车驾驶人员在途中抛锚的,应第一时间向企业应急救援办公室电话报告,确认抛锚时间,并初步判断抛锚原因。救援企业在接到救援电话后,必须做好记录,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带上维修设备,安排救援车辆,立即赶赴救援现场,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抛锚客车驾驶员不及时上报车辆抛锚时间及有关情况,导致旅客因车辆抛锚滞留超过两小时的;不配合救援客车分流旅客的;不向救援客车出具结算的;不等救援车赶到擅自将修好的抛锚车开走的,抛锚客车给予停班一个月处理,驾驶员给予停驾一个月处理。 

  凡车辆发生两次抛锚滞留超过2小时的,抛锚客车给予停班半年处理,运管部门将驾驶员列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档案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建议全区所有客货运输企业不予录用从业。如同一车辆发生三次抛锚滞留超过2小时的,该企业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取消企业该条线路1个班次。 

  凡因车辆抛锚滞留超过2小时的,定为企业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凡抛锚2次的,一年之内禁止企业参与新开线路及新增班次车辆招投标,不予许可新增班次及车辆申请;凡发生3次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取消企业该条线路1个班次。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运管局、各口岸国际运管局和客运企业已经逐步建立起应急救援组织领导机构和网络组织体系,并公布应急救援值班电话和负责人的手机号码,保证24小时开机,同时,客运企业还安排了救援车辆,随时安排调度救援。 

  该文件还对救援企业、客运站、运管工作人员、运管投诉电话值守人员等在造成客车抛锚滞留事故中所承担责任详细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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