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城交发〔2008〕298号
印发关于调整乌市燃气车辆冬季加气时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客运统管办、市燃气办、各燃气经营企业、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市民“方便、安全、快捷、舒适”的出行需求,进一步缓解天然气用高峰期出租车加气难和市民乘车出行难问题,保证居民生活用气,维护社会稳定。2008年10月24日,市政府召开了由市建委、城市交通局、客运统管办、燃气办、各燃气经营企业代表、各出租汽车企业代表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代表参加的冬季出租汽车错峰加气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充分理解政府采取冬季错峰加气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对各位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综合分析,制定了《关于调整乌市燃气车辆冬季加气时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燃气辆车加气时间的调整工作。
附件:关于调整乌市燃气车辆冬季加气时间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创建办。 |
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8日印发 |
主题词:交通 旅客 通知
关于调整乌市燃气车辆冬季加气时间实施方案
为确保今冬明春乌鲁木齐市天然气正常供应,在确保市民正常生活用气的基础上,解决高峰期出租车加气难得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市民“方便、安全、快捷、舒适”的出行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首府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因天然气不足给市民的生活和正常出行造成不利影响,努力改善我市燃气车辆加气条件,有效杜绝出租汽车在居民用气高峰期加气、交接班和拒载现象的发生,保障出租车的正常运营和市民出行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提高城市客运行业优质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保障用气高峰期市民生活用气的需要。
(二)通过错峰加气,缩短和减少出租汽车加气时间,解决出租车加气排队和高峰期市民乘车难的问题。
(三)引导社会其他燃气车辆避开出租汽车加气高峰期加气。
三、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调整燃气车辆加气时间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宣传动员,安排落实各项工作,成立乌鲁木齐市调整燃气车辆冬季加气时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赛福鼎·艾则孜(市城市交通局局长)
副组长:陈 果 (市建委副主任)
王兆祥 (市城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拉利 (市客运统管办书记)
成 员:吴昆、黄大兴、梅海波、艾克拜尔、肖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拉利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艾克拜尔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客运统管办稽查科,办公室成员由市客运统管办各科科长及各出租企业负责人组成。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15日—11月5日)
为了解决冬季加气高峰期出租车加气排队和市民乘车难问题,保证市民正常生活用气,结合冬季出租汽车错峰加气工作座谈会代表建议和意见以及对以往加气情况的调研,决定今年冬季每日下午18:30—21:00期间禁止出租车加气和交接班,以确保市民出行的需要。市客运统管办要召开企业负责人专题会议进行宣传和安排,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客运统管办要求立即开展广泛宣传和动员,要教育引导广大出租汽车业主和从业人员,在16:30—18:30期间提前加气和交接班,并及时调整业主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间的利益关系,在坚决执行错峰加气规定的同时,保障各方利益。各出租汽车企业要与经营权使用人和从业人员签订并落实“关于调整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加气时间”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三份,一份报统管办,一份企业留档,一份从业人员留存。
为保障出租汽车用气,保证出租汽车在高峰期正常营运,满足广大群众乘车需求,各燃气经营企业在16:30—18:30期间,禁止给其他社会燃气车辆加气,重点保障出租汽车加气。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加气站醒目处张贴16:30—18:30期间禁止给其他社会燃气车辆加气,18:30—21:00期间禁止给出租汽车加气的告示,以引导社会车辆和出租汽车实行错峰加气。
市燃气办要与各燃气经营企业签订错峰加气承诺书,各燃气经营企业也要与相关加气站签订错峰加气承诺书。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安排各加气站通过拨打9.49交通热线(电话:2551949、2561949、2573949、2567949)及时公布各加气站气源供应情况,使驾驶人员随时掌握加气站实际状况,适时合理分流加气车辆,避免加气站出现辆车加气排队的问题。对部分不按规定要求加气的车辆加气站可拒绝加气,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加气的,加气站应及时向市客运统管办(电话:3879999)反馈,由客运统管办依法予以查处。
(二)检查落实阶段(11月5日—11月15日)
为确保调整客运出租汽车交接班时间和错峰加气工作的落实,客运统管办要对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企业要责成经营权使用人将调整时间补充到从业人员聘用合同内容中,各企业要对所属营运车辆的执行情况深入营运线路进行督促检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统管办,对落实不力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严肃处理。
燃气管理部门要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和加气站错峰加气规定的执行情况,并督促落实,对不执行和执行不力的,要采取限期整改、媒体曝光和减量供气等措施,以督促加气站规范经营行为。
(三)、巩固治理阶段(11月15日—2009年4月15日)
为巩固调整燃气车辆加气时间的治理效果,坚决杜绝高峰期加气现象反弹,市客运统管、燃气办要建立燃气车辆调整加气时间的长效管理机制,不间断进行治理和检查,以确保错峰加气工作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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