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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费标准调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天山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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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汽车时代的来临,这两年新疆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人气”越来越旺,各地州市旧车交易市场数量不断增加,旧车交易过程中的收费标准也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4月13日,自治区发改委对外公布,根据市场发展变化的情况并征得各有关方面意见,决定从4月1日起对全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我区旧车交易市场的交易服务费、鉴定评估费、停车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从本月起,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定交易服务费和鉴定评估费的基准费率及浮动幅度。其中,乌鲁木齐市交易基准费费率0.5%(以成交额为基数),其它地区交易费基准费费率均为0.7%(以成交额为基数);鉴定评估基准费率全区统一为0.5%(以评估额为基数)。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州市旧车交易市场在规定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上、下20%的浮动范围自行确定。

    例如:在乌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一辆10万元的二手车,那么买方就需支付100000×0.5%=500元的交易服务费,按上下浮动比例,交易服务费应在400—600元。

    此外,我区各地州市凡达到地面硬化处理、停车泊位明确、有专人负责卫生和看管的规范化停车场,均可收取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分别为:摩托车每车每次(每天)2—3元,小车、15座及以下客车8—10元,5吨以下货车、15座以上客车10—12元,8吨以上大型货车15—18元,12米以上的加长车18—20元。具体收费标准,各旧车交易市场可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

    在此之前,我区旧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先后经历过两次调整。2003年,我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是根据资金投入多少、年交易量大小及服务质量高低而分别制定不同收费标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收费按评估额的0.5%—0.8%收取,具体标准是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当年的各地旧车交易市场的停车服务费标准分别为:摩托车每车每次(每天)1—2元,小车3—5元,大车8—10元。2004年,我区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车鉴定评估收费调整为按评估额的0.6%计收。停车服务费标准也分别调整为:摩托车每车每天2元、小车5元、大车10元。

    自治区发改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后,我区同一地区需执行同一收费政策。旧车鉴定评估不能强制进行,不能强制代交易者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取代理服务费。我区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加强对旧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自定项目及标准收费的,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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