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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保护巴里坤湿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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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前审议批准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旨在加强对巴里坤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天山网)

巴里坤湿地是指巴里坤盆地自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的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段,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四类。

在保护和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以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0.3%安排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巴里坤湖补水机制,每年向巴里坤湖补水1850万立方米以上,确保巴里坤湖的水域面积不低于92平方公里的保护规划目标;巴里坤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项目准入关,实行湿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向湿地排放未达标工业、生活废水,禁止在湿地倾倒固体废弃物,限期治理超标排污企业。同时,禁止非法向湿地引进外来野生物种。

在开发和利用方面,临时占用湿地一般不超过两年。经批准占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两年未按照规定开发利用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在湿地从事水产养殖、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者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巴里坤县对巴里坤湖芒硝、丰年虫等资源实行限量有偿采捕制度。

《条例》还规定,对于向湿地排放未达标的工业、生活废水的或者在湿地内倾倒固体废弃物,向湿地内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危害水质、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等行为,由巴里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非法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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